光明网讯(记者 郑然)记者近日获悉,8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李某诉江中猴姑饼干”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为江中猴姑饼干“养胃”宣传不构成虚假宣传,驳回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十倍赔偿共计783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等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李某负担。
江中猴姑饼干“养胃”宣传不构成虚假宣传
原由:消费者起诉江中猴姑饼干“养胃”存误导
李某在起诉书中称,2014年6月6日,他在北京超市发厢红旗店购物时,看到超市大屏幕宣传“新产品猴姑酥性饼干,一款养胃的饼干”。他还多次看到著名影星、导演徐静蕾代言此款饼干的广告,遂对其产生良好印象。在超市购买了1大盒、6小盒猴姑饼干,用来治疗、改善胃部不适。李某称,购买并食用后,发现其与普通饼干并无不同,而且由于依赖“猴姑饼干”,反而耽误了及时用药和就医,身体和精神均产生了损害。
由此,李某认为猴姑饼干销售超市、生产者江中食疗公司、时任广告代言人徐静蕾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十倍赔偿共计783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2015年7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起诉,本案分别于2017年5月17日和2017年6月7日在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判决:“养胃”宣传不构成虚假宣传
原告李某认为江中猴姑饼干生产、销售及代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并存在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其中江中猴姑饼干“养胃”一词作为广告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成为本案的关键。
李某认为江中猴姑饼干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养胃”字样,涉嫌违法,于2014年8月向海淀区食药监局举报,海淀区食药监局于2014年11月18日向超市发厢红旗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而江中集团认为,该处罚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对海淀区食药监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9月20日,海淀食药监局撤销处罚决定。
在此期间,消费者李先生还将此案情举报至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总局。2015年10月,江西省工商局复函认为,猴姑饼干养胃广告未违反广告法的规定。2016 年 2 月 23 日,国家工商总局决定维持江西省工商局的《复函》。
法院判决认为,“养胃”一词并非直接宣传疗效的医疗用语,其用于涉案食品的包装上,并不能够使社会普通民众产生该产品能够代替药品、治疗疾病的误解,并且涉案食品对应的广告监管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均未认定其广告宣传用语构成虚假宣传。故对于李某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法院判决亦认为,本案中李某无法证明猴头菇酥性饼干的生产者、销售者及代言人存在侵犯其健康权的违法行为及主观过错,无法证明其因上述主体的行为而导致其健康受损,故对于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